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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律师事务所浅谈缓刑应如何计算累犯

 

成都律师事务所浅谈缓刑应如何计算累犯

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,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但是偏偏就有这样的人,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,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被判缓刑。面对这样的情况下,那么对于缓刑来说应该要如何计算累犯呢?下面就由嘉司迪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。

一、缓刑应如何计算累犯

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,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,应当撤消缓刑,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,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

《刑法》第65条【一般累犯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。

前款规定的期限,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。

《刑法》第66条规定:【特别累犯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,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,都以累犯论处。累犯的成立以前罪“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”,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人,并没有刑罚执行完毕,所以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。

二、累犯是否可以缓刑

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不适用缓刑。

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(二)有悔罪表现;
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,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,应当撤消缓刑的,这个是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,希望大家可以明白。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,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,可以咨询嘉司迪相关律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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